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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佟国民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都可以提执行异议。民诉法规定了两种执行异议,即第225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和第227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两种执行异议并非都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两种异议的相同点一是提异议主体相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都可以提执行异议。二是提异议方式都是书面异议。三是法院审查时间都是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四是人民法院对异议处理方式相同,理由成立的支持异议意见,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两种执行异议的主要区别,是对人民法院驳回裁定不服所行使的诉权不同。对执行行为异议被裁定驳回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异议被裁定驳回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申请复议。即,对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注意区分两种执行异议,才能提供精准服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对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做出是否支持的裁判。支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则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不支持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的审查,就是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如果享有实体权益,就要进一步查明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常规做法,人民法院分三步进行审查。第一步,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不享有实体权益,则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第二步,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也享有实体权益,要查清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则应当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共有权、他物权、优先权等现实存在权利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第三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则要查清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会妨害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妨害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则应判决驳回。三步审查,层层剥笋,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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