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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概念
申诉是申诉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作出的处理不服,向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或者上一级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申请重新审理的诉讼权利。申诉有广义和狭义区分,广义的申诉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之一的申诉权。狭义的申诉即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请再审,是基于诉讼法再审制度明确规范和保障的诉讼权利。目前三大诉讼法除《刑事诉讼法》还使用申诉概念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统一为申请再审。
二、中央决定实行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的意义
目前《律师法》第28条规定的律师7项业务,都不是律师的专营,《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7种诉讼代理人都可以承办,专家学者也在承办。按照《决定》的设计,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实行必须由律师代理,破天荒地专门确立专属律师的代理领域。除申诉案件之外,当事人诉讼都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6种代理人代理,唯独申诉案件申诉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对于申诉案件,虽然代理申诉权的取得需要申诉人的委托授权,但是,申诉人不具有是否委托律师代理的决定权,只能在律师所或者律师之间选择代理人,不具有委托律师之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的选择权。一言以蔽之,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员无权代理申诉案件,即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是申诉人的唯一原则,不委托律师代理才是个别例外。除非申诉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律师执业资格,否则其提起的申诉不被司法机关受理。《决定》对申诉案件作出必须由律师代理的强制性规定,足以说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和申诉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的必然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是立案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因此,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的创立,对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如何聘请申请再审案件代理律师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申请改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权。既包括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包括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再审概念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开始使用,并取代1982年3月8日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申诉概念。申请再审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给予的特殊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的特点要求当事人必须聘请对申请再审程序娴熟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申请再审特点之一,所研究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这与其他诉讼程序针对的对象明显不同。而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必须是民诉法规定的错误才能启动再审。民诉法规定的错误有:民诉法第200条、201条、20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1条、382条、422条、423条、426条。生效裁判少则一两份裁判文书,多则五六份,能从繁杂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诸多方面找准生效裁判存在的、法定能够提起再审的错误,的确需要代理申请再审案件律师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只有积累丰富诉讼经验,又肯于钻研、责任心强的律师,才能在繁杂的裁判文书中独辟蹊径、鞭辟入里抓准生效裁判应该申请再审的问题。人类司法并非神明裁判,失误裁判的存在,是哲学的必然,也是社会的必然。因此,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司法,有责任纠正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之错误裁判。申请再审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但是由于申请再审人的参差不齐,往往事倍功半,造成申诉市场乱象丛生。实践证明,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律师才是启动申请再审程序的担当者。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解决申诉难等问题,第一次提出建立“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的制度”。由此,申请再审聘什么样的律师代理,已经成为必须研究的实际问题。
申请再审特点之二,是受理机关的严格要求与一般的申诉上访明显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请求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或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因程序特殊而要求严格。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7条对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提出四条要求,第378条对申请再审书提出四条要求,第388条对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逾期提供的理由规定四种认定情形。第390条对民诉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6种认定情形。第391条对民诉法第200条第九项规定四种认定情形。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都对民诉法第200条第11项、第12项、第13项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决定,都对申请监督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情形作出严格的具体要求。申请再审和申请监督能否提起再审程序,关键是生效裁判案件本身客观具备再审的法定情形。然而,生效裁判案件本身客观具备再审的法定情形,还需要有擅长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经验能力的律师挖掘出来,呈现在受理再审案件机关面前。如果再审申请人都能够这样理智的申请再审,那么,各级法院、检察院办事大厅里乱申诉、闹申诉、缠申诉、骗申诉的怪相将逐步消失。
申请再审三种律师不能聘用。其一、只夸夸其谈各种关系,不研究申请再审案情的律师不能聘用。申请再审是极其复杂和极其辛苦的劳动。承办律师,首先认真倾听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诉求理由和依据,从多份生效裁判文书中反复研究,找准能够再审的法定情形,理清申请再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形成申请再审或申请监督的申请文书。同时,用律师确定申请再审理由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诉求取舍解释和说服工作。这些艰苦细致的工作必须踏踏实实去完成,绝不是凭各种关系所能替代。夸大所谓关系是对申请再审的重大误导。
其二、完全顺应当事人申请意愿的律师不能聘用。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满怀气愤和激动情绪可以理解,申请诉求超出理智在所难免。由于情绪干扰和法律知识缺乏,认识偏差也不足为怪。这些都需要代理律师清晰、理智的引导。循循善诱的解释说服。如果律师为获得代理权,一味地顺应当事人的意愿,唯唯诺诺,则应该警惕。律师的责任是依据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甄别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明晰辨别生效裁判的错误与瑕疵,找准当事人有理点与启动再审合法点的结合部。这是一个需要耐心疏导(甚至激烈辩论)才能完成的去伪存真,殊途同归达到依法再审的过程。否则,会给申请再审途径埋下严重隐患。
其三、先行全额收费的律师不能聘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者申请监督,有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损失已经发生;有的驳回诉讼请求,期望利益丧失。申请再审能否改变生效裁判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与当事人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心里因素明显不同。实践中几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都不愿意先行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要求律师对申请再审的效果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市场有两种收费规则,一是分代理阶段效果收取代理费。一般按签订代理协议阶段、召开听证会或开庭阶段、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阶段、法院最终裁判阶段,按约定阶段的代理效果收费。期间收费比例可灵活约定。二是风险代理,即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先预收少部分前期费用,待申请再审结案按效果収费。充分体现代理效果和效益并行的原则,体现律师正义担当、风险担当的侠肝义胆。同时,也避免先行全额収费与代理效果迥异而引发的投诉纠纷。
综上,申请再审应该聘用的什么样的律师已有结论,一是的确办理过大量申请再审或申请监督案件有经验的律师。这样的律师,能很快从复杂繁多的生效裁判中找准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理出撼动生效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工作效率高。这样的律师,办案基本功扎实,研究能力强,启动再审程序效果好。二是责任心强、有正义感的律师。审判监督程序只是民事诉讼法七个审判程序之一,大凡执业律师都不陌生。但是责任心强者成功率高,有正义感律师敢于担当。前两者再加上收费合理,才是申请再审案件应该聘用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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