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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3月30日 作者:佟国民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
突出特点之一,是强化了以查被执行人财产为中心的各方责任。改变了以往执行案件,侧重强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依赖,突出规定“四个应当并用”。即“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将执行案件当事人主动配合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机制有机融合到一起。
突出特点之二,明确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调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查明的财产。改变了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自查财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弊端,明确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用公权力可以调查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的财产”,强化了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的主动性、强制性。
突出特点之三,是人民法院执行手段常态化。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之后,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的七方面财产情况后,其财产发生五个方面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根据情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特点之四,是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不仅将传唤询问作为强制程序明确规定,而且将传唤询问人员,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扩至为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传唤方式为拘传,被传唤的四类人员下落不明的,可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突出特点之五,是执行程序审计。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被执行人存在前列情形的,还要承担审计费用。
突出特点之六,是完善了人民法院悬赏措施。如悬赏公告内容,悬赏公告平台,悬赏金发放等具体操作都明显完善。为医治执行死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了法律依据。
编辑: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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