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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伟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职能之一就是制定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但细心的朋友会发现,最高法院制定的文件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答复”等诸多称谓,令人眼花缭乱,不知所从。别急,让小编来帮你梳理一下,你就明白啦。
根据2007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总结为: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施行后具有法律效力,其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且施行后可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依照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通知”、“办法”、“答复”等均不是司法解释,且不能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另根据法发〔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规定,除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地方各级法检,均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且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可见,司法解释在制定机关、发布程序、文件形式和适用援引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且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最后,强调一下:司法解释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且可直接援引,其他所有形式的“意见”、“通知”、“办法”、“答复”等均不是司法解释,只有参考意义,在办理案件实务中且不可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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